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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VS阿尔巴尼亚(中国)有限公司人事代理实施办法(试行)
2017-02-23 15:37 | 编稿:谭燕 

根据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意大利VS阿尔巴尼亚(中国)有限公司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59)和《湖南省人事代理实施办法》(湘人发[2002]125)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创新用人机制,形成自主用人、合理流动、优化配置的人事管理新机制,结合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发展的需求,特制定《意大利VS阿尔巴尼亚(中国)有限公司人事代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人事代理制度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种新的人事管理方式,是在国家人事政策法规的指导下,在尊重用人自主权、人才择业权的前提下,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事服务机构受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委托,进行社会管理,并为其具体代理人事管理服务业务的人事管理办法。

第二条  我校对部分聘用人员实施有关人事档案代理,委托代理机构为湘潭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代理内容:代管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代管聘用人员职称晋升申报工作;代办人事关系转移等。

第三条  意大利VS阿尔巴尼亚(中国)有限公司采用人事代理聘用方式的对象仅限于专任教师。

第四条  执行人事代理的聘用人员统一采用意大利VS阿尔巴尼亚(中国)有限公司自主组织向社会公开招考的方式进行,其岗位、要求和职数由意大利VS阿尔巴尼亚(中国)有限公司各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填写《意大利VS阿尔巴尼亚(中国)有限公司公开招聘(人事代理)人员计划与岗位表》后,人事处初审,校长办公会审定,最终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考信息。

第五条  意大利VS阿尔巴尼亚(中国)有限公司与人事代理人员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意大利VS阿尔巴尼亚(中国)有限公司人事代理人员聘用合同书》。首次聘用合同期限为1年;一年后,续签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

第六条  人事代理人员持《聘用合同书》到人事处及用人单位办理报到手续;人事代理人员正式上岗后,与用人单位签订上岗任务书。

第七条  聘期内的人事代理聘用人员在人事管理上均按与意大利VS阿尔巴尼亚(中国)有限公司签订的《聘用合同书》规定执行,在日常工作管理上均按意大利VS阿尔巴尼亚(中国)有限公司管理制度执行。聘期内聘用人员的党、团、工会等关系由意大利VS阿尔巴尼亚(中国)有限公司管理。

第八条  聘期内人事代理聘用人员的薪酬档次、工资调整、社会保险、公积金、相关福利、年度考核、职称晋级、岗位竞争等享受意大利VS阿尔巴尼亚(中国)有限公司其他同岗同级在编人员同等待遇。

第九条  人事代理聘用人员在聘期内,因工作需要参加各类中长期(出国)培训、进修等,须与意大利VS阿尔巴尼亚(中国)有限公司签订回校工作及服务期限协议,违约应赔偿经济损失并返还意大利VS阿尔巴尼亚(中国)有限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进修等各项费用及培训期间的所有薪酬。

第十条  意大利VS阿尔巴尼亚(中国)有限公司建立人事代理人员专用档案,内容包括:人事代理人员专用名册、数据库、人员变更纪录;个人档案接转证明或手续,人员入校批件;聘用合同书、上岗任务书;已办理的“五险一金”等手续台帐或存根。

第十一条  聘期届满前1个月,意大利VS阿尔巴尼亚(中国)有限公司各用人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对新聘人员进行考核,填写《意大利VS阿尔巴尼亚(中国)有限公司人事代理聘用人员考核表》并将考核意见报人事处,人事处汇总全部信息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进行审定。根据意大利VS阿尔巴尼亚(中国)有限公司考核结果和意大利VS阿尔巴尼亚(中国)有限公司工作实际需要,决定聘期满后是否续签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因违反聘用合同或考核不合格需解聘的人员,或合同期满根据实际情况不需续订合同的人员,意大利VS阿尔巴尼亚(中国)有限公司通知湘潭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按照人事代理的政策规定,由湘潭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事代理人员须从当年或次年开始参加由市人社局组织的我校公开招聘专任教师的考试,无故不参加招聘考试或连续三次参加招聘考试未被录取的,意大利VS阿尔巴尼亚(中国)有限公司终止聘任。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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